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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为他人购房 妻子起诉返还房屋获支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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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瞒妻为他人购房 妻子起诉返还房屋获支持

陈正刚和胡美芳为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大学毕业4年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次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10年,陈正刚在一次公司新产品的推介会上认识了广告公司的经理李婷,随后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2013年,陈正刚出资400万元购买了两套住宅,随后将这两套房屋赠与李婷所有。胡美芳认为丈夫陈正刚购买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正刚没有权利独自处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正刚和李婷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婷返还房屋给陈正刚和胡美芳夫妇。

法院判决:构成无权处分

法院认为,既然陈正刚和胡美芳没有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则皆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陈正刚全额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在赠与给李婷之前亦属于陈、胡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另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既然陈正刚购买的这两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陈正刚在没有取得妻子胡美芳同意(也不可能取得胡美芳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其擅自将房产赠与李婷的行为实为无权处分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效力

明确了陈正刚赠与李婷房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李婷并不符合上述条文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