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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合同,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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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附生效条件合同,如何认定

2013年6月,陈某与李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陈某商品房一套,合同自陈某向李某出示房产证原件后开始生效,2013年7月1日前李某预交房租12万元。合同签署后,由于陈某房屋的房产证,一直在其母亲手中距离较远导致陈某无法出示该证,合同签订当天,陈某将房门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于次日开始进入并使用该房屋,但李某迟迟未交付租金,陈某交涉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租及赔偿损失。

合议庭意见: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陈某出示房屋产权证该条件不能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该条件不能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首先,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该条件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签订合同时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事实;2.该条件不应当是一方应负的法定义务,而是在法定义务外双方议定的某种条件;3.该条件必须合法,并且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

其次,李某和陈某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为陈某出示出租房的房产证原件,该条件并不是将来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而是作为房屋出租方的陈某应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故此,该条件不能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李某以陈某未出示房产证为由,主张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并进而提出合同未生效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

李某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就开始搬入并实际使用该房,提出合同未生效的抗辩理由,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房租的义务和责任,带有明显的恶意,如果该抗辩得到支持,那么,无疑会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当合同交易的秩序和稳定性,助长恶意侵害合法出租人利益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