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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车库归属哪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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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二手房买卖,车库归属哪方

2014年3月,陈某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于张某,双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78万。合同签署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购房款,双方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张某得知,陈某在购买此商品房时一并购买了车位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并没有附注登记车库。后张某要求陈某交房一并交付该车库,遭拒绝后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该车库应归陈某所有

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陈某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商品房买卖习惯车库都是单独计价买卖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又没有约定车库买卖,故该车库应归陈某所有。

律师说法: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陈某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