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把握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4
案情简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把握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
陈光武因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董晶晶与王维东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王维东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晶晶负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晶晶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陈光武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维东支付陈光武变卖设备款、承包费等共计643600元以及违约金5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债务发生在董晶晶与王维东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董晶晶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回溯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分析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对婚内状况审查的事实与证据分析。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较易形成且比较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考量,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书证等“实在”证据的缺乏,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推定案件事实。本案审理中,对当事人陈述以及亲友证人证言,采取隔离询问、进行细节盘查,同时考虑到密切亲友参与协调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言辞证据进行慎重、周全的鉴别与取舍,最终得出稳妥的事实认定结论。总的来说,案件中的法律真实,应当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尽力使定案事实与客观真相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