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案情简介
聂某和张某于1986年结婚,1994年3月夫妻二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聂某。1998年张某因经营一家饭店向安阳某信用社贷款70000元,到期不能清偿,张某要求续贷,信用社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张某便用其妻聂某的房产证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张某不能清偿,信用社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起诉,请求张偿还贷款本息,以房产相抵。
法院判决
安阳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龙安区人民法院(2003)龙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张某与某信用社各负担1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上诉人某信用社负担。
律师说法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有某种事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该民 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二是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 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三是第三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对于这 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四是无权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本案中,抵押合同和 贷款合同书中申请人聂某的签名即非聂某本人所签,也非聂某的丈夫张某所签,已查明是食堂服务员王某所签,所以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 王某的冒名顶替行为只是一种欺诈行为,况且王某是在张某的指使授意下才冒名顶替,同样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行为特征。因为王某与聂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可形成 表见代理的特殊关系,王某即不是聂某的丈夫,也不是聂某的直系亲属。第三人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无法确信王某享有代理权的事由。
上一篇:真实债务承担是否必然导致债务移转
下一篇:拖欠的货款转为借款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