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前结算的货款能否支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案情简介
1997年5月,经陈某保荐,何某加入广东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登记)的传销线而成为一名传销员,并通过其上线陈某的上线谢某汇款至江苏省锡山市购买传销产品,后何某发现该传销产品效果不佳,遂多次找陈某要求退出传销并退货,1997年8月7日,广东开来国际有限公司的传销商即莲花的传销发源人廖某来到莲花,何某夫妇即找到廖某要求退货,廖某又找来陈某商议。经协商何某将传销产品及有关资料折价9439.71元退回给陈某,并签订了退货协议,由陈某之夫贺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到何某退回开来公司产品及资料款9439.71元,销售货后,分期97年年底付清。”尔后,何某多次找贺某要款,贺某因未将产品销出而拒付,何某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贺某归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为此,法院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 。2009年5月,该案又恢复诉讼。
法院判决
该案虽是因传销产品发生的纠纷,但双方结算时国家未禁止传销,双方对货款数额的结算确认合法有效,对何某要求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通知》规定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并自行清理债权债务。笔者认为,按《通知》精神自行清理传销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后该债权债务即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结算交接货物及写下货款欠条后,双方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当然,该债权债务关系已附“销售货后”付清货款的条件)。有观点认为,欠条上载明了销货后付清货款,实际上该货一直没有销售,贺某不应承担该货款。笔者认为,如果何某与陈某、贺某结算交接货物写下欠条之后几日或一、两个月内正逢国家发布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知,致使贺某接受货物后无法销售、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而双方对支付该货款又已约定附条件,即“销售货后”,因所附条件不成就,不应由贺某承担该货款。可是,本案陈某、贺某与何某结算并接受货物后至《通知》发布禁止传销之日已有八个月之久,贺某既未将货物销出,又未将货物退回给广东某公司,当事人双方已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贺某应承担支付该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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