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1
案情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被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某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左右,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依约支付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60000元(现金支付)。被告李某经与原告陈某结算后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于同日向原告支付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利息8000元(现金支付)。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本息。经查,2015年1月,被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因故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8月3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涉案债务存在转结借条的情形,且借条形成时二被告的夫妻感情处于相对较稳定状态,原告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二被告均知情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某一直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其从事何种经营性活动,理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故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和标准。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该笔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一般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难认定,但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定性分析:(1)有无夫妻共同举债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夫妻之间有无约定。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