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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成立质押担保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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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成立质押担保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张某的申请,对A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4957852元进行保全。该案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3132.57元划至该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驳回异议。2012年11月,农发行安徽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农发行安徽分行对A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人民法院对该账户内资金停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及审理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就账号20334999900100000419511中的资金对农发行安徽分行是否构成质押担保。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本案中,首先,A公司与农发行安徽分行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并非质押合同,且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整个合同行文中没有质押条款,由此表明双方并无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其次,合作协议中虽然约定A公司向约定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没有约定农发行安徽分行就保证金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再次,保证金账户是A公司开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债权人占有”要件。第四,涉案保证金账户存有多次进出账的情形,账户内的资金数额不断浮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的要件。判决:驳回农发行安徽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99元,由农发行安徽分行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设定成立质权

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应当从质押合意以及质权是否设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质押关系。根据案涉合作协议第四条“担保保证金”及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内容,农发行安徽分行与A公司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对A公司为担保业务所缴存的保证金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A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开户行对A公司存入该账户的保证金取得控制权,A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如A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优先受偿的合意。该合意具备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2.案涉质权是否设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出质金钱开立了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419511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专户开立后,A公司按照每次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该账户亦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另,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案涉账户开立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质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故案涉质权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