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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拒不偿还借款,能否将利息转入本金计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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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拒不偿还借款

2014年3月17日,被告曹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托熟人向原告姚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2015年3月17日,被告因经济困难不能偿还借款,即向原告重新出具100,000元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1%,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双方对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借款本金的利息以月利率1%进行结算,被告一并向原告出具了12,000元的利息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计算,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利息12,000元,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118,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催讨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其久拖不付,其行为显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本息合计118,000元。

律师说法:能否将利息转入本金计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