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承认欠下巨款,借款人是否还需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3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在一起关于借款纠纷案的审理中,借款人马某自称,2009年,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向王某借了l300万元,当时,他还出具了一张借条。庭审中,马某对王某所说的关于现金支付、利息等说法一一表示认同,没提出任何异议。欠人钱财,还主动承认,真有这么傻的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来,马某系为逃避债务,而自编自导了这场戏。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借款人需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法院在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根据借款人主张作出判决,仍要按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判断。当前,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的目的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转移财产。这类虚假民间借贷案明显增多,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