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债务会受影响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2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十万元整,月息1.1%。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到2007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被告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至2008年1月20日。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李某索款未果,于2008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6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两被告要钱,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李某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借款到期是在2006年3月20日,在2006年3月下旬原告也找过我要一次钱,之后就没有找我要过钱。因此我认为原告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应及于连带保证债务。
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具有连带性,在权利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如果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已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基于债务的连带性,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连带保证人,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原告诉讼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本案中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主债务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故本案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主债务人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主体,即使连带保证债务人帮主债务还清欠款,其也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在没有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否则,将会使连带保证债务人出于不利地位,受到不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