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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不法委托的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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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名为借贷实为不法委托的处理

2007年高考结束后,被告陈国启向原告谢如贵自荐其有能力为谢如贵之女办理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上学事宜,并于同年8月9日出具给原告谢如贵承诺书一份,表明原告谢如贵只需出资30万元就可办妥所有手续,如若不符则将全额返还。8月9日,原告谢如贵应被告陈国启的要求将20万元的费用打入其指定的账户,同时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陈国启本人。陈国启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陈国启因资金困难于2007年8月9日向原告谢如贵借款25万元,承诺于同年9月30日归还。后因被告陈国启在9月30日前未能为原告谢如贵之女办妥入学手续,在原告谢如贵催促下,被告陈国启返还8万元,余款17万元一直未还。谢如贵持借条向法院诉请判决陈国启归还17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如贵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本案原告谢如贵利用高额金钱委托被告陈国启通过非正当途径为其女办理入学手续,虽在形式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协议,但其实质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属无效。被告陈国启所得原告25万元款项,尚有17万元不予返还,显属无理,应承担返还财产之民事责任。被告陈国启辩称原告谢如贵的款项实际发生在原告与案外人付尊柳之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因原告与被告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陈国启应返还给原告谢如贵17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支持利息

法律体现一定社会价值倾向,即法律必须以为社会接受、认可和尊重为前提和基础,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即承载价值评判之重任。设计无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认可的价值判断所决定,无效法律行为欠缺的要件,已关系到私法自治合理性的根本性违背和关乎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损害。本案中,原告谢如贵与被告陈国启成立委托关系的动机乃欲利用高额金钱通过非正当途径为原告之女办理入学手续,其内容不仅违法了社会成员所应遵循的公共秩序,而且也扰乱正常的大学招录制度,更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入学、受教育的权利。正如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所说:“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分为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如果损害的是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实质上损害的则是公共利益,应当绝对无效。”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及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7万元。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因原告与被告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