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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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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0084号

案情简介:借条上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陈某多次借款给辛某,共计300000,每笔借款均有借条,辛某共支付过2000元的利息,借条中写明的利息并未按约定支付,辛某与鲍某系夫妻关系。因多次讨要后辛某拒绝偿还,陈某将辛某、鲍某诉至法院。辛某、鲍某称:陈某与辛某之间系投资关系,鲍某对辛某和徐荣会投资的事情一无所知,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某向辛某主张的借款本金300000元,有借条为证,予以确认。辛某抗辩系投资款,未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陈某向辛某主张支付利息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借条中的约定,予以支持。陈某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鲍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由于2012年4月18日的欠条背后写明“本集资款延续存至2014年4月18日,利息不变”。落款为鲍某,鲍某对于辛某借款事实应当知晓,且辛某未能举证证实该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某此项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该共同偿还

借条是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书面证据和直接证据,从辛某给被陈某出具的借条和欠条的内容看,其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且辛某签名处均注明为“借款人”。在没有足以推翻上述借条的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确认借条的证明效力。

本案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辛某与徐荣会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辛某与鲍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鲍某没有在2012年4月18日的欠条背后签字确认“本集资款延续存至2014年4月18日,利息不变”,涉案借款也应认定为辛某与鲍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辛某、鲍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