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08
案情简介: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原告赵某系个体工商户,自2014年8月9日起,原告陆续向田某银行账户打款,至2015年10月25日共打款2174206元。2016年2月29日,经结算,田某为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借款合计2952560元。2017年5月6日,被告张某、范县儿童医院与田某共同对原告及田某借款的其他16名出借人出具《证明》一份,张某、范县儿童医院分别在名单之后签名捺印、签盖公章。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范县儿童医院按照田某出具的借据及被告承诺的内容偿还原告2952560元借款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范县儿童医院在《证明》中对原告2952560元的借款及其利息明确表示承担,属于对田某借款本息作出的债务承接的承诺,原告作为债权人表示同意,因此,被告张某、范县儿童医院有义务按照借据及承诺的内容偿还原告2952560元借款及其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赵某的债务人田某经手向原告借款2952560元,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被告范县儿童医院、张某应否承担本案债务。
被告张某、范县儿童医院与田某共同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在2013—2016年田某受医院院长张某的委托先后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于儿童医院建设和购买医疗器械所用,以本人原始借条或合同为准,全部由范县儿童医院、张某偿还。上述内容系二被告对田某经手的债务(包括借原告款2952560元)作出承担的承诺,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系债权人对二被告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田某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亦对此进行了印证,故应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由于田某并未表示二被告承担债务后其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故二被告对该债务的承担应为债务加入。
本案中,原告只起诉债务加入人,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二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被告张某在2800000元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捺手印,后又在《证明》材料上签字承诺承担原告出借的2952560元借款,系其对2800000元担保债务的吸收与重新承担行为,应与被告范县儿童医院共同对原告出借的295256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