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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以未通知为由不还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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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以未通知为由不还款

2014年初,杨某因在某酒店向王某借资人民币551万元。因李某欠杨某551万元,2015年9月22日,王某与李某、杨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将自己对李某享有的债权551万元转让给王某。后王某要求李某支付551万元无果。王某请求:李某偿还王某借款551万元。

法院判决:判决偿还借款

关于李某与杨某之间的债务转让关系,2014年3月5日李某与陈某某、杨某签订《债务转让合同》,2014年3月13日李某与王某某、杨某签订《债务转让合同》,两份《债务转让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欠款551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首先,关于王某、李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债权,二是债权是到期债权,三是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对杨某享有债权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均认可存在债权关系。

其次,负有债务的李某于2016年5月29日在《债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可视为已经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设立债权转让制度的本意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出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至于通知主体、时间、方式,法律并无要求。因此,只要债权人尽到通知义务,即应视为债权转让生效。

本案中,李某于2016年5月29日在《债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已经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该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债务的李某应按债权转让协议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