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转账而无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13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37501号
案情简介:仅转账而无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
王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陈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在2017年1月20日以清偿借款为由向王某借款,并且出具了金额分别为91,666元和20万元的借条,王某在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后向其转账。2017年2月24日,陈某再次以资金短缺为由,向王某借款,并且因时间紧急,让王某先转账20万元,并在2月25日补上借条。2017年3月7日,陈某同样以资金短缺,时间紧急为由让王某先转账96,940元和20万元,之后王某提出让陈某补上借条,陈某拒绝出具借条,也拒绝归还借款。另,由于二陈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当由二陈某共同归还。鉴于以上情况,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构成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因王某、陈某对于双方之间是合作经营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存在争议,而王某主张该5笔涉案钱款均系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王某需对王某与陈某之间的5笔钱款系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2017年3月7日陈某收到的20万元、96,940元,仅有转账凭证,二陈某抗辩并非系借贷关系,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因王某未能提交相应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确切证据,故本院对于王某认为该两笔钱款系借贷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如下:陈某、李进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2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虽然原、陈某之间可能存在合作经营关系或承包关系,但亦不排除双方之间亦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对该笔款项,陈某虽然予以否认,但从证据本身来看,对于该20万元作为借款的性质在“借款”这张书面凭证上已明确,也明确了借款的原因以及陈某归还的意思表示。
其次,至于王某主张的利息,因该“借款”上书写的“待倪娜房产抵押款项出来后,立即归还”未能明确具体的时间,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且根据陈某的陈述,最终倪娜也并没有办理贷款,故王某可随时要求履行,因该债务发生于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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