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19

分享到:

案情简介: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清偿所欠货款10万元,诉讼中,甲公司申请保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工程款8万元。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乙公司的该笔债权。保全时,丙公司财务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与乙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对该笔债权无异议。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生效后,由于乙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丙公司以其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执行异议不成立

法院认为,丙公司的异议期限已过,该执行异议不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本案中,丙公司在诉讼保全时承认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甲公司失去保全乙公司其他财产的机会,纵容了丙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势必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悬空保全到期债权的法律制度,损害法律的权威。该种意见看似有法律依据,实质上忽视了诉讼保全措施的存在,未厘清到期债权执行之债权保全程序与变价程序的关系,是机械执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当然,执行程序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三人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丙公司没有充分证据的,执行法院应当对丙公司强制执行;丙公司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权不存在的,由于丙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甲公司失去保全乙公司其他财产的机会,甲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丙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由于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属公法行为,甲公司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只能由执行法院裁定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