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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主张未同意担保,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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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京01民终5139号

案情简介:担保方主张未同意担保,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2015年7月3日,A公司(借款方)、刘某(贷款方)、董某(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根据《增资协议》,贷款方可以在还款日或之前选择将贷款转为借款方的股权,具体转股条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估值执行。A公司(借款方)、刘某(贷款方)、董某(担保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增资协议》,担保方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2月29日,刘某向A公司、董某发出《还款通知》,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董某对A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请求:A公司向刘某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董某对A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借款协议之第二次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刘某在依约履行提供40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后,A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刘某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担保责任?以及各方的还款义务?

首先,董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和第二次补充协议中签字。各方在《借款协议》约定,董某对刘某向A公司提供的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其应就A公司在该份协议中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某虽在补充协议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在该协议中“担保方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句被黑线划去,董某与刘某均签字予以确认。

其次,按照通常理解,被黑线划去即意味着被划去部分已作废,故该条约定的内容对董某不具有约束力。刘某虽主张黑线划去部分不代表董某担保责任的免除,但并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如其所述,被黑线划掉部分则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必要划掉,故董某对于补充协议中增加的20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补充协议中仅涉及到200万元借款,且该在该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董某对借款协议中的200万元免除保证责任,故董某仍应对借款协议中的2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