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款项,属于预付工程款还是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07
案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66号
案情简介:本案所涉款项,属于预付工程款还是借款
李某称:2009年8月6日李二在李某处借到现金人民币15万元,李二向李某出具了借条1张,李某多次向李二要求返还,但李二至今未给付。故李某诉请法院判决李二偿还李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该款是否是李某及其父亲李某乙向被告预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首先李二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李二存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及预付工程款关系;其次,李某虽然以其父亲名义在建设单位领取了部分工程款,但李二无证据证明李某父亲授权李某将其领取的工程款预付给李二。李二辩称李某与李二间的借款系李某及其父亲李某乙向其预付的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出借资金是否属于借贷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李二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其举示的证据以及关于出借资金来源的多次不同陈述,不能证明其具有出具款项的能力以及如何将借款交付给了李二,而李二关于该款系预支工程款而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之父李某乙与李二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且在李某称其向李二民间借贷15万元款项期间,其代李某乙从业主方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并进行了处置,李某乙与李二结算该工程款的依据也为李某乙所持有,李某应当可从其父处获取该证据进行举示,以证明工程款结算中是否含该款而未举示,据此认定李某主张民间借贷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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