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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债务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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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苏05民终8034号

案情简介:为他人债务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2013年11月6日,张某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鲁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00万元。审理中,张某陈述,当时鲁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鲁某承诺借期为7天,每天每万元利息为9元,上述借款的利息,鲁某已经支付至2014年6月30日。因鲁某结欠其借款,经中间人王某某协调,周某同意为鲁某归还借款中的300万元,同时,如果周某不归还,鲁某继续归还。其间由周某向张某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条。因鲁某向其借款时为短期借款,因此当时的利息较高。三方在协商后确定年利率为20%。

法院判决:应为债务加入

周某称其出具借条是因王某某介绍向张某借款的陈述,与出具的协商过程等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债务转让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张某未确认免除鲁某的还款义务,因此,鲁龙兴关于300万元债务已转让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于其行为应承担责任。周某出具了与鲁某结欠张某借款金额相等且比原借款利率低的年利率为20%的还款承诺,因此,周某应对其出具借条行为承担责任,出具该借条相当于同意与鲁某共同归还张某涉案的300万元借款,故该借条的出具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据上,法院认为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为债务加入。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出具借条的性质

那么,本案中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为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首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主要区别在于元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合同。这需要看三方的共同表达特别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从债权人张某方看,其在接受借条时并没有明确放弃债务人鲁某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从债权人接受借条的行为来看,债权人的期待态度是实现债权,对于是一人偿还还是两人偿还的关注度并不会高于对于债权实现度的关注。

从债务人鲁某方看,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出具借条时其即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债务并得到债权人张某认可的证据。从周某方来看,尽管其主张与张某之间系单独的借贷关系,但其亦从退一步角度分析了三方关系,其主张的三方关系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主张由鲁某承担债务,故其亦对鲁某免除债务的主张明确表示否认。综合上述分析,周某出具借条的性质应为债务加入。

因此,周某、鲁某应按约承担本息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