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案情简介
北京**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简称海洋馆,本案第二被告)为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北京**开发公司,外方投资者为香港百事**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百事**,本案第一被告)。根据公司章程和合作合同的约定,中方以土地出资,外方以现金方式注入注册资金,海洋馆全部建设资金的风险责任由外方承担。另外对利润和风险责任约定,中方收取保底利润,外方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于此项约定,海洋馆成立初期的经营活动均由外方百事**实际控制,为日后海洋馆为外方股东的自身借款承担多重担保责任埋下隐患。1996年3月,百事**以筹集海洋馆建设资金为名,与招商银行(本案原告)签订了2500万美元贷款合同,百事**为该项贷款提供了多项担保,包括:海洋馆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业抵押协议、海洋馆的经营权及收益权抵押协议、百事**800万美元现汇质押协议、百事**股东质押协议、以及海洋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法院判决
由于海洋馆初期的经营权一直由外方股东百事**掌握,直至2001年中方管理者才逐渐收回管理权;但由于外方管理者是在非正常状态下退出管理,因此接手的中方人员根本不能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相关的财务情况也混乱不堪。而本案的诉讼也正是发生在这一时段,作为2500万美元巨额借款的担保人,海洋馆甚至无法取得全部相关的款项往来单据,使本案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律师说法
签订上述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掌握海洋馆经营权的外方百事利达为了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企图越过我国外汇监管,达到以海洋馆为担保人、为百事利达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目的。因此,在签订2500万美元贷款合同的同时,又另行签订与海洋馆的借款合同,通过百事利达在招行离岸部账户与其关联公司进行资金运转,达到既能获得外汇贷款,又能以海洋馆收益偿还借款的目的。而这样的运作其结果就是导致海洋馆承担双重还款责任,即250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和2300万美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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