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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四名男子胁持写下的182万“担保书”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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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担保?胁迫担保?

  2009年5月14日下午18时20分,李明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公司写字楼下买饭的时候,看到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在不远处停下,下来四个身体彪悍的年轻人,来到李明身边,强行扭着李明的胳膊,还有一人抱住李明的腰,四人推推搡搡就把李明按进了红色桑塔纳轿车内,李明问你们要干什么?有一人说:“先不要说话,等见了王老板就知道了。”李明这才意识到可能是那两笔借款的事情。车经过铜沛路到西三环又到南岗中队,然后就开进一条小路,李明就不知道到哪里了。车在一个锁着铁门的大院子门口停下了,李明被四个人带进这所院子中的一间屋子,屋子里有一张小床,他们让李明做在床上,另外又来了三个人在门口把守。其中一个人拿着两张担保书,让李明在担保人处签名。李明看了一下担保书的内容,大意是经李明介绍王海借给孙涛的128万元和54万元款项,借款到期不还由李明自愿提供担保并偿还本金、利息、诉讼费等。李明认为自己仅仅是提供居间中介的,并不承担担保责任,李明不愿意签字,在屋里的几个人就开始打他并威胁他,李明没办法就在纸上照抄了担保书的内容,并在担保人之处签了名,但在担保书背面写了“胁迫”两个字。之后李明就被人蒙上头坐上了一辆车,车开到一个地方停下让李明下了车,李明发现自己在铜沛路西头,当时的时间已经到了次日凌晨1点钟。

  拿着“担保书”索要借款

  李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受理了案件。案件还在调查中的时候,王海于2009年5月18日拿着其中一份借款54万元的“担保书”把李明起诉到法院,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劫持时的监控资料等材料。对于“担保书”的形成过程,王海解释说2009年5月14日下午带李明离开“去商量如何让孙涛还款”,李明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为孙涛提供的共计182万元的两份借款合同的担保。经过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法院依法以“担保书是在受胁迫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书写”为理由驳回了王海对李明诉讼请求。王海对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法院判决撤销“担保书”

  李明一直在焦急地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但向公安机关问了多次都没有什么具体说法。为了彻底消除“担保书”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李明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担保书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海认可2009年5月14日傍晚去找李明并带其离开,也认可该担保书是随后形成,而李明在2009年5月14日18时20分许,确被四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所胁持离去。王海虽否认李明的被胁持与担保书的形成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主张合同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导致合同撤销的原因进行举证。本案中,李明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而王海虽主张担保书系李明自愿书写,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综合本案的现有证据,法院确认2009年5月14日杨明臣所书写的担保1280000元和540000元的两份担保书系受胁迫所为,依法予以撤销。

  李明对“担保书”的担忧总算烟消云散,但被胁持的经历还是让李明依然心有余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