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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担保人还三千万 何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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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失踪担保人还三千万

张某由于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贷款以投资项目,但由于贷款需要担保人找到了李某,李某没有仔细考虑就答应了做张某的担保人。张某投资失败欠下巨额欠款后失踪,后银行找到了李某要求李某偿还,李某认为自己在当时并没有与张某约定明确的担保范围,对于欠银行的三千万贷款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此银行将张某与李某作为共同的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的担保约定是有效的,虽然张某与李某的约定范围不明确,但根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债务。

律师说法:担保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较强,即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

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该明确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保证期间,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如果超出自身偿还能力,不但自身利益损失,也不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是对借款人恶意借款的纵容。

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形式即一般保证。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