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中心第一期内部练兵
来源:原创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9-09-21
2019年9月20日下午,仲裁研究中心内部练兵第一期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主讲人为张懿邈,主题为《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实务分享》,主要从仲裁最新动态及对律师的影响、律师研究仲裁的意义以及具体实务三方面进行了分享。参与的律师及仲裁员共计约50人左右。
分享内容:
第一部分仲裁最新动态及对律师的影响
1、通过分析两办发布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国仲裁的发展方向大致在以下几方面:(1)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2)独立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3)八个禁止:禁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4)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可先行试点;(5)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6)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7)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8)建立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9)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10)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11)到基层,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12)发展互联网仲裁;(13)完善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14)苦练内功,提高国际化水平;(15)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6)研究成立中国仲裁协会;(17)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18)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
2、仲裁法2018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据学者研究,修改的蓝本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80国家、111法域)。主要可能在以下几方面完善:强化意思自治、非盈利法人的性质和地位、增设仲裁地制度、放款仲裁协议形式、增加临时措施的种类、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员选任资格、增加仲裁裁决的公开制度、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3、2016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 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诉有效。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则:依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
(1)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或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书面协议);
(2)西安、深圳,首批8名,第二批7名;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
(5)当事人同意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审前调解的,可以共同选择一至三名专家委员担任调解员。
5、先予仲裁被否定,
理由:“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司法解释连续出台
(一)归口办理规定
(二)报核规定
(三)司法审查规定
(四)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7、其他法律支持仲裁
(1)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2)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仲裁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8〕7号)
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以及具体的技术或行业领域形成有所擅长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打造一批有专业特长的仲裁调解专家队伍;争取经过3-5年时间,推动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切实提升综合能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2016年6月28日)
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加强与商事仲裁机构等的沟通联系。
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
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受案分析看:
年份、 机构数量 |
共受理 案件数 |
新增 增长率 |
案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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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2011年 |
共100多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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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860多亿元 |
年均增长率超30%,最高时达68%。 |
1995年7家 |
104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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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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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破100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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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15家 |
近9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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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113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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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19家 |
9637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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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25家 |
10425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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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破10万) |
2014年235家 |
113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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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44家 |
136924件 |
20%和55% |
4112亿元 |
武汉仲裁委以年度受案数量11734件 |
2016年251家 |
20.8万件(破20万) |
金额增长率为14% |
总额达4695亿元,同比增加583亿元 |
调解率58%;被撤销232件,占受案总数的0.11%,不予执行共63件,占受案总数的0.03% |
2017年253家 |
23.9万件 |
新增30815件,15% |
金额5338亿,增加643亿元,增长率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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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55家 |
54万件 |
30万件,127% |
7000亿元,增加1600亿,增长率30% |
调解率60%以上,自动履行率50%以上;被撤销或不执行1%以内 |
占比法院商事案件约4% |
第二部分律师研究仲裁的意义
做最中国仲裁事业传播者
当最具有公正性裁判者之一
自下而上推动
第三部分仲裁实务(内容较多,略)
会后研究员在现场召开会议,对部分事宜进行了商量。
研究中心成员有:张懿邈、张建、穆战春、刘弈棋、丁庆林、周生福、李涛等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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