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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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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四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海法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因......(写明撤回申请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基于海事事由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后,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