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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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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诉称:被告孙xx于2015年11月17日向其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不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其出具承诺书。被告孙xx与被告田xx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孙xx、田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从2015年11月17日起暂算至起诉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理由:原告称被告孙xx向其借款现金40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被告田xx与被告孙xx办理协议离婚的实践是2016年1月19日,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承担连带的清付责任。两被告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划分有明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是有意逃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田xx抗辩对该笔债务不知情或不知道,其应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孙xx在与被告田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赵xx借钱,赵xx给付孙xx30万元,后赵xx又从其妹妹赵mm处借款10万元并交与孙xx。2015年11月17日被告孙xx为原告赵xx出具4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不定,年利率24%。2016年4月20日,被告孙xx因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将自己工资卡交与原告赵xx,令原告领取其工资,并出具承若书一份。原告领取被告工资至2016年7月,共6400元。被告至今仍未还清本金及利息。2016年1月19日被告孙xx与田xx协议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划分,被告田xx分得大部分财产,包括房产和经济补偿金。被告孙xx、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5934元。本金和利息共计455934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从2015年11月17日起暂算至起诉时即2016年7月11日,扣除已偿还的6400元:237×400000×24%÷365-6400=55934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要解决的难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争议的解决主要涉及到民法通则及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裁判的思路主要是先确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并合乎法律规定,其次查明夫妻双方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属性,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最后确定该笔债务由谁偿还。在经济发展迅速,借贷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的时代,本案例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加以分析,运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准确、公正的裁判,对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及社会的稳定有良好的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参照运用中应查明债务的合法性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属性。同时,还应注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对外债务,而后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判决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有明显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嫌疑,应迅速应对,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影响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