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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向他人借款,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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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方向向他人借款,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

陈某诉称:2016年5月20日,李一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万元,并为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5日,到期李一未偿还欠款。李一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被告李一、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放弃了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应当连带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李一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19日,陈某通过支付宝转给李一1万元,2016年5月20日,陈某在银行支取现金后,交给李一现金9万元。李一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王某应对陈某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李一为陈某出具借条,且陈某向李一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一应当偿还陈某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偿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另李一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