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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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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范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因急用2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6月21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汇款至被告所有的中国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并声称原告自愿往其账户汇款,故诉讼至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不构成民间借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同为青花小苑酒店的员工,2016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5000元,原告主张该款系被告向其借款。在庭审当日,被告未到庭,法庭二次电话要求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拒绝。经与被告通话确认,被告承认收到了5000元,原告也向其催要过该款,但否认与原告存有借贷关系,被告认为存入其账户的款就归其所有,拒绝返还。被告承认收到了原告的该笔汇款,虽然否认双方存有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其未能说明该款项的性质,其主张”款在其银行卡内,该款项就归其所有。”被告的观点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应当将该款项返还原告。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提交的ATM机存款凭条,证明了2016年6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ATM机向中国银行卡号为X账户汇款5000元。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查询,证明了中国银行卡号为X账户,在2016年6月21日收到5000元。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X账户信息,证明了卡号为X号账户为被告范某持有,在2016年9月21日其将该账户注销,重新开立了新账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通过中国银行ATM机向被告账户汇款5000元,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否认双方存有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双方存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事实上被告占用原告款项期间存在孳息,被告应当承担占用该款项期间的银行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