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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时是否可以追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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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时是否可以追讨

原告石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0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偿还银行贷款,当时承诺10日内还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二被告向原告承诺2016年9月1日前还款,并于2016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现还款期届满,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债务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二被告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默认放弃抗辩的权利。故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十日内还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约还款。2016年7月1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甲方:石某乙方:李某(手印)孙某(手印)甲方将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6年3月10日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当时承诺甲方,十日内返还给甲方,现因资金周转不开,乙方再次承诺甲方,延期至九月一日前,将叁万元人民币返还给甲方(一次性),特立此据,以此为据。2016年7月1日甲方:石某乙方:李某(手印)孙某(手印)。”还款期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拖欠至今。二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贷利率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二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逾期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何进行计算,由于原告与二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李某、孙某应当以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