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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而无借款,能否依借条认定借款事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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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只有借条而无借款,能否依借条认定借款事实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四月初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用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及利息。王某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是案外人姚某某向被告借款,被告谎称自己没有钱,找朋友给其借款。于是找到原告,让原告给当个拖儿,并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条。然后,原、被告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被告妻子李静华的银行卡支取了18000.00元钱,借给了姚某某(借款20000.00元,直接扣2000.00元利息)。写欠条是做给姚某某看的。另外,案外人韩吉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是中间人,由于韩吉没有还款能力而且找不到,原告想让被告承担责任,就用被告给其出具的这20000.00元的欠条起诉。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枚欠条,证明王某借款的时间、金额、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王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无借款事实。王某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的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5月23日从其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原告孙某的电话记录二份,证明原、被告间没有直接借贷关系的事实。证人姚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被告王某借款20000.00元,实际收款180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孙某无异议。上述证据,相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被告证人)姚某某向被告王某借款20000.00元,王某称自己没有钱,找朋友给姚某某借款。于是,王某找到原告孙某,让孙某当个拖儿,好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王某给孙某出具了一枚20000.00元的欠条,然后二人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从王某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钱,借给了姚某某。因此,原告只有写欠条的事实,却并无借款事实,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条件,本案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被告王某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被告王某给原告孙某出具欠条,是想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从而向姚某某收取利息。原、被告间没有发生金钱交付。所以,原告孙某虽持有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