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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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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时能否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

男子谢某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后不久就和妻子王某离婚了。因为谢某到期未归还借款,王某也以离婚为由拒绝还款,张某将谢某和王某一同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近日,密云法院判决谢某和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原告张某起诉称,张某与谢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日,谢某找到张某称自己在老家承包一片地需要用钱,于是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给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半年后还款。2015年10月,张某向谢某催促还款时了解到谢某及王某已在2015年5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而问起王某此事王某均以二人已离婚为由拒绝还款。由于二人都没有还款意向,张某将谢某与其前妻王某起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判决: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对于该笔借款谢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谢某和王某的婚协议中虽约定所有债务由谢某负担,但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王某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谢某、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三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夫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谢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争议的债务存在上述情形,同时被告谢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于王某因为离婚而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是不予采纳的,该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二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不得对抗债权人张某的,张某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被告双方主张权利。而在被告王某就该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基于二人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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