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说法 > 正文

信用卡诈骗获刑后被害人追回欠款的救济途径

来源:本网律师原创  作者:史锡刚律师  时间:2017-05-22

分享到:

信用卡诈骗获刑后被害人追回欠款的救济途径

作者:史锡刚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救济途径之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在经过追缴退赔执行程序不能得到全部执行的情况下,就未执行部分贷款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可以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据此,被害人可以在刑事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就被告人所欠透支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之三: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注:法院对被告人透支款项的裁判标准

法院仅会就被告人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作出判决,继续追缴退赔发卡银行。对于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其信用卡透支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对生效判决迟延履行加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来计算透支款项利息,而不应以银行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理由和依据:

(1)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法院应仅就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作出裁判,而不应对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作出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即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刑法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2)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而对于“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不予赔偿。此规定实际上说明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而对于可得利益则不属于此范围。由此可知,利息因为其可得利益的性质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法院也就不应当对此作出裁判。

(3)倘若法院对银行利息作出裁判,则将引起利息如何计算,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显得既复杂也难以实践操作,且会因为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影响到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