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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

来源:本网律师原创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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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

近几日,一篇名为《最高院民一庭:民事诉讼程序意见21条(2017)》的文章在网络上被很多法律人转载、收藏、学习,现就该意见的第一条谈谈笔者的理解。

一、第一条意见具体内容。

内容为:“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执笔人:王毓莹)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以下简称34辑意见)”

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及理解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该法条通过文义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发生时效中断有三种方式(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第二层意思是诉讼时效因前述三种方式而中断,并未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也未限制性或例外规定。

二是实施意见第173条第二款“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和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前述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代理人、代管人)或机构(调解组织)自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至于第三人是否转达权利人请求意思或调解组织是否联系到义务人或进行过调解,并未提及。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规定进一步解释为:中断的理由为“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将民法通则的“提起诉讼”改为“提交起诉状”,一字之改,再无歧义。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在前述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分别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总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此处的“提起诉讼”应参照诉讼时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理解为“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34辑意见的分析

一是34辑意见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该表述从法律角度理解并无错误,撤诉影响实体权利,起不到胜诉或诉讼的目的,但是诉讼时效的功能并非是让权利人实现权利,而是为了不让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当权利人躺在权力上睡觉时,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法院是否受理或进入审理程序,均能推定权利人的真实想法是期望实现权利。实务中,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被裁定撤诉或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不交或无能力交或晚交诉讼费、受理法院无管辖权、错列被告等,就此认定“诉讼时效不中断”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是34辑意见认为“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笔者认为,首先无论是民法通则、实施意见、诉讼时效解释、民法总则均规定,向义务人提出请求是中断原因之一,并非是唯一;其次是送达到义务人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显然加重权利人责任,现实中义务人可能失联或故意躲债,权利人根本就无法主张或即使主张过也无法举证。

四、最后笔者认为,法律要给予权利人以较为宽松的对待,让权利人有更多的渠道主张权利,要从保护债权角度来认识理解,只要起诉后,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或进入审理,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不能让不履行义务的人因诉讼时效制度而获益。

作者:张懿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