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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给女儿买房钱,能否以夫妻债务共同追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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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老人借给女儿买房钱,能否以夫妻债务共同追讨

吴大伯今年60多岁,家住金华,膝下一儿一女都已成家,女儿、女婿均在杭州定居。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女儿小吴和女婿小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购房款150万元。吴大伯说,这笔钱还是2012年借出去的,当时,女儿女婿为了外孙女入学的事情,准备买一套学区房,但小夫妻都是工薪阶层,手头钱不够,就来找他帮忙。不过,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以及儿子接下来可能还要用钱,吴大伯特地跟女儿说清,这笔钱算是“借款”,是给他们临时救急用的,等以后手头宽裕了,还是要还的。女儿连连点头,表示“能够理解”。拿到钱的前一天,小吴向吴大伯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约定,吴大伯借给小吴15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签署借条时,小吴还请来律师作了见证。

法院判决:构成借贷关系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小吴向吴大伯借款有借条为证,大伯要求还款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故最终判决小吴夫妻返还吴大伯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59000余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这150万元虽然是以小吴的名义借的,借条上也只有小吴一人的签名,但考虑到借款事实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借款用途为购买学区房,系小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这笔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归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所以,在小王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无论他是否在借条上签名,也都负有共同归还欠款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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