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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能否作为讨要工资的证据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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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签合同能否以欠条追讨工资

39岁的杭州人刘某从2004年11月起担任杭州一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没有约定。2015年4月,刘某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其从2004年起拖欠的工资共计2046400元。刘某诉请的理由源于2014年9月份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4份,以及2014年10月份分公司向刘某出具的欠条1份,欠条中载明:2011年2月至2014年10月刘某应发工资1125000元,实发工资43400元,尚欠刘某工资1081600元,加上2004年11月至2011年1月欠刘某工资964800元,累计共欠2046400元。

法院判决:不能以欠条追讨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刘某在分公司的任职通知、社保及相关资格证件均需通过建筑工程公司批准及对外去申请,同时,从刘某庭审陈述的“欠条及4份《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是我与分公司当时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由该负责人上报至建筑工程公司”,能确定刘某明知其工资问题不是分公司能决定的,也需要上报建筑工程公司批准,而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欠条都没有建筑工程公司的签名和盖章。法院不支持刘某诉请,并判决刘某所在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刘某工资75000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公司及分公司称,2003年,分公司原先的负责人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之后,该负责人雇佣了刘某。2014年,该负责人因为承建工程的对方公司破产导致没拿到工程款,就与刘某恶意串通,以拖欠工资的借口索要款项。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资单显示,分公司尚欠刘某工资75000元。而刘某坚称,自己作为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如果根据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资单,每月仅有1600元的工资,实在不合理,因此该工资单仅显示自己一部分的工资。法院查明,自2004年11月至2012年1月,刘某每月领取的工资为1600元,自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刘某每月领取的工资为3000元。2014年6月,刘某得知承建的项目的公司出现经营危机,9月,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10月,收到了分公司的欠条。刘某多年来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工资仅是根据市场行情而定,在得知承建的项目的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后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建筑工程公司曾口头答应给他按该工程利润提成。因此,欠条和《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刘某的工资情况。由于刘某对欠条及4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未能作出足够合理的陈述令法院信服,刘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支持刘某的部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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