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款,是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16

分享到:

案情简介: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款,是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2月21日,何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经银行审查,同意向其发卡,核定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6年10月31日,透支本金61144.99元、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透支款项逾期后,银行向催讨,但一直未能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何某某偿还准贷记卡透支本金61144.99元、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暂算至2016年10月31日);2、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 算)。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1日,何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经银行审查,同意向其发卡,核定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6年10月31日,透支本金61144.99元、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透支款项逾期后,银行向催讨,但一直未能按约还款。本院认为,何某某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该协议合法、有效。何某某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何某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及手续费,现逾期不还,何某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对银行请求判令何某某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61144.99元、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暂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某某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61144.99元、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根据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