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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金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应如何解决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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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欠条金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应如何解决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法院判决:不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实际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比约定少给付20万元并未生效,故不存在违约,林乙诉求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借款实际上属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虽然本案借款合同是以甲公司名义出借的,但由于甲公司是林甲一人公司,且林甲与借款人林乙又是堂兄弟关系,这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是彼此之间临时帮助解决困难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140万元,但在约定时并未生效,而是在提供120万元给林乙时才生效的,生效的借款数额是120万元而非140万元。既然写在合同上的20万元借款一直就没有生效,自然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借数给付数额提出异议,应丧失异议权。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期限的。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本案中,如果认为借款人林乙有权要求甲公司提供借款140万元,即甲公司有向林乙贷款140万元的义务,但在支付借款时少了20万元,这是很容易发现的事情,那么林乙也应当积极行使其权利,提出异议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事实上,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限的10个月内都没有向出借人提出异议,就等于是认可了借款数额是120万元。直到借款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期间才提出实际借款数额比约定数额少20万元,也就失去了异议的权利。综上,本案无论是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抑或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