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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下为熟人担保,欠款人逃债保证人应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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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知情下为熟人担保,欠款人逃债保证人应怎么办

被告潘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共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20万元,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一百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元),借款人:潘某某”。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月息3%,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底。”被告梁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另查明,被告朱某某系被告潘某某之妻,该债务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王某某提交的借条及协议书,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3%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因原告自认被告清过三个月的利息,利息应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该债务系在被告潘某某、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潘某某、朱某某共同偿还。被告梁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梁某某应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梁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梁某某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因此梁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原告王某某提供借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被告潘某某承认借贷事实,朱某某未做答辩。因此,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但,被告潘某某、朱某某无法举证证明已偿还借款,因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有很多像本案被告梁某某这样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又不知道担保到底是何种行为的人大有人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通俗概念就是借款人无力偿还时由担保人偿还,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既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担保人只是笼统的在担保人处签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无形中增加了担保人的的责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