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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能否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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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委托人能否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

2014年9月,广电公司与汇德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广电公司为汇德利公司在无锡电视相关频道播出广告,广告费106025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约为汇德利公司发布了广告,但汇德利公司拖欠广告费至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汇德利公司立即给付广告费10602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汇德利公司负担。汇德利公司辩称涉案广告合同系新交电公司洽谈,汇德利公司已将全部收入交给新交电公司,所以广告费应当由新交电公司支付,请求驳回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汇德利公司应当支付广告费

法院认为,广电公司与汇德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广电公司按约履行了广告播放义务,汇德利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汇德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电公司广告费106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委托人不得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

本案中,广电公司与汇德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广电公司要求汇德利公司支付广告费106025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就汇德利公司主张其经营所得全部交给新交电公司,广告费应当由新交电公司支付的辩称,因为广告合同签约主体为汇德利公司,并不能免除汇德利公司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