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承揽合同纠纷 > 正文

受托人接受委托经营商铺,能否以经营风险要求变更合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受托人接受委托经营商铺,能否以经营风险要求变更合同

置业公司、王某于2008年12月16日签订《XXX商铺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商铺交由置业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期间内置业公司对该商铺享有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王某则向置业公司收取租赁回报,租赁回报按季支付。置业公司在租赁期内拖欠王某的租赁回报,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置业公司支付租赁回报45292.2元并支付11323.05元违约金。

置业公司辩称,1.由于受区划调整及电商冲击等因素影响,目前商铺经营不景气,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降低租金标准;2.未支付款项是由于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并非主观故意,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回报4529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被告置业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经营风险,不能成为合同情势变更的理由

本案中,王某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与被告置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委托经营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王某与被告置业公司双方实质为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置业公司使用租赁房屋就应当依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租金。关于被告拖欠的租赁回报问题。置业公司辩称受各种因素影响致商铺经营惨淡,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租赁回报进行调整,由于经营状况的变化系经营风险,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不属于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所以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