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装修时受伤,能否要求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承揽人在装修时受伤,能否要求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李某承揽了王某家装修房顶的工程。2013年10月24日上午,李某干活时从铁高架上掉落受伤,于当日住入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住院32天。经鉴定,原告李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所需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二次手术费7500—9800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之间的关系经庭审查明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王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王志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定作人不承担承揽人因工作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李某和王某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李某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不负有责任,故此,李某要求王某承担手术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诉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