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 已完工部分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情简介: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
乙公司所属的某项目部向甲公司定作约定规格的轻钢组合平房2栋共12间、轻钢组合楼房1栋共4间、彩钢平房2间,并要求甲公司运送安装于五楼楼面上;合同总价款为142320.3元,如乙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在甲公司材料未进场前与甲公司协商;如单方违约,依法向对方赔偿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购料加工制作,于2011年3月21日将加工制作好的所有材料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派安装人员实地安装。2011年3月24日,甲公司将轻钢组合楼房1栋4间安装完工并交付乙公司的某项目部使用后,该项目部以开发商改变主意不同意在原定位置安装为由,通知甲公司不要再安装其余的轻钢组合平房2栋共12间,并向甲公司支付了已安装完工的轻钢组合楼房1栋4间及未安装的彩钢组合平房2间的合同价款。此后,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处理已制作但未安装的轻钢组合平房2栋共12间的付款、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天润天诚项目部所签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特定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乙公司制作轻钢及彩钢组合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将制作好的轻钢及彩钢组合房屋的全部材料运至乙公司指定的施工现场,同时委派安装人员到现场安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甲公司将轻钢组合楼房1栋4间安装完工并交付乙公司使用后,乙公司以开发商不同意在原定位置安装为由通知甲公司不要再安装轻钢组合平房2栋12间,应视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对尚未安装的部分合同标的物解除合同。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在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条件的情况下,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乙公司赔偿已制作但未安装的轻钢组合平房2栋12间的损失84215.70元,本院依法支持。
律师说法:已完工部分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轻钢组合楼房安装完工,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定作人,有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于乙公司向甲公司通知时解除,但定作人乙公司有义务对给承揽人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已完成的工作成果2栋轻钢组合平房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