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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方未经同意将工作外包 定作方如何维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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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加工方未经同意将工作外包

2014年7月,A公司为完成外贸订单而委托B公司加工生产部分服装,即女式水洗衬棉风衣17010件,约定面辅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费每件50元,合计加工费总额850500元,并提供了该款号的生产任务单。2014年7月21日、7月23日,B公司在A公司处领取加工衣服所需的部分面辅料。2014年7月22日,B公司与第三人钱某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上述衣服承包给第三人加工,单价为每件48元,交货日期为8月30日。后B公司将上述领取的面辅料交付给了第三人钱某加工。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将其全部加工任务交由第三人钱某。B公司未举证证明A公司对此同意。据此,本院认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而将其承揽的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故A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即使B公司对A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法定解除权持有异议,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A公司知道外发的情况后,曾向B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面辅料。尽管当时B公司回复不同意,并要求补齐面辅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此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律师说法:定作方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B公司违反双方的约定,未经A公司同意将其承揽的服装加工工作交由第三人钱某完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