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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被罚 关于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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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被罚

据中国经济网讯,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女士于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13%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票数量为10.880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58.208万元。

证监会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关于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现该规定已经废止,其定义只具有参考价值。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2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二)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情况。

5、《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