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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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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

基本事实2013年8月29日,首誉光控涉及“境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5.06亿元,投资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定向发行的“首誉-中金-广发QDII定向资金管理计划”并定向投资于香港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最终投向LCW公司的油气田资产。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红)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出具了收益补足的承诺函。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分)作为客户理财顾问向天津汉红收取2.5%的理财顾问费,推荐了优先级份额客户:中金公司作为定向计划管理人收取管理费1%,同时按私募债券金额收取佣金0.2%。目前,该资产管理计划出现违约情况,天津汉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调查。前期认定基金业协会前期认定,以上情形因涉嫌违法违规,已被移送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拟从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律师说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负有对私募基金业务监督、管理的职能。基金业协会对于原告等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并将处罚决定通过网站进行公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金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授权以及行业自律规定对首誉光控及合作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于天津汉红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刘扬离境的事实,基金业协会出示了京、沪两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此外,天津汉红在给首誉光控的通报中,亦表述了法定代表人被限制离境的事实,故被告披露的上述情况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