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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人数,超出多少可能会违规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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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私募投资人数

某基金子公司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有107名和121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者228人。

按每个投资者认购100万元计算,200名投资者合计2亿元,这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而言远远不够。因此,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产品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但根据新版《细则》规定,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超出200人上限,构成违规。

律师说法:超出多少可能会违规?

“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