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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标的相同,人数该如何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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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私募投资标的相同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等四个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分别有152名、112名、97名、135名投资者;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各有80%的资金投向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其余20%不同;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B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投资者232人。

该案例中,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只是部分投资组合相同,投资标的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应合并计算。但是,如果故意以绝大多数(如99%)资金投向相同组合,仅极少量(如1%)资金购买不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此规避“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标准,是否会被基金业协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认定为违规,有待进一步探讨。

对于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情形,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且,按照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上提出的要求,锁价发行(即三年期定增)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此外,结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其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可将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律师说法:人数该如何确定?

“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