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回购股权,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案情简介: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回购股权,是否有效
王某持有A乳业公司20%股份,系该公司股东。2014年4月,A乳业公司与王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乳业公司受让王某所持20%股份,王某不再参与该公司经营与管理。此后由于双方对税费承担问题争执不下,A乳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王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退股并协助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答辩称,双方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应属无效。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A乳业公司可以通过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回购本公司股份,违背了公司资本维原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驳回原告申请。
律师说法:原则禁止,例外许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才得行使该股权回购权利: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行使股份回购权,公司法对此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
本案中,王某与A乳业公司之间的交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而属于公司股份回购。但从本案来看,王某与A乳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A乳业公司回购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该回购行为实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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