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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有瑕疵,股东责任如何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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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资有瑕疵,股东责任如何

2013年4月,庄某、张某、王某共同成立辉煌传媒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400万元,三方各占股份25%、25%、50%,其中庄某、张某各出资100万元,王某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另加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庄某、张某出资已到位,但王某出资只到位了50万元资金,且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经机构评估价值仅50万元。2015年2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拖欠B涂料厂300万元,该公司多次沟通未果无奈提起诉讼。经核实,辉煌传媒公司现存资产值为230万元,无法覆盖B涂料厂债务。

法院意见: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王某要在100万元内对B涂料公司承担责任,庄某、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其他股东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法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的差额填补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辉煌传媒公司公司章程记载王某应出资100万元资金另加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实际只有50万资金到位且设备估值仅50万与记载出资额不符,故王某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在100万元内对B涂料公司承担责任,另外两个股东即庄某、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