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确认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案情简介:隐名股东如何确认
2014年,王某与宋某各出资50万设立A文化传媒公司,双方各占股份50%。此后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不尽如人意,故邀请张某入股,庄某投资A文化传媒公司50万,占该公司35%股份。由于三人比较熟悉,故一直未至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仅有A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的《投资款收据》,上有公章。此后张某一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得公司利润分红。2016年,A文化传媒公司利润大增,王某与宋某提出,张某前期投入公司的50万元乃借款性质,并提出还款,三方遂产生纠纷。张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院意见:确认张某的股东资格
张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
律师说法:可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股东身份的,认可其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可见,即便因管理不规范没有及时将出资人记载于股东名称,但是有其他形式可以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依然认可其股东资格。
本案中,张某即属于“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情形。同时,张某的身份有“其他形式认可”: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帐收条、收条载明该款系投资款且有数额、已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工资还分配了利润。